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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几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0:56:20 0人浏览

导读:

刑罚介入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惩罚发生实质损害结果的实害犯,而对那些虽然污染了环境,但一时还没有出现实质损害结果或者实质损害结果一时难以认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污染环境罪刑几年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污染环境罪刑几年
  • 刑罚介入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惩罚发生实质损害结果的实害犯,而对那些虽然污染了环境,但一时还没有出现实质损害结果或者实质损害结果一时难以认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刑法》却束手无策。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使实质损害结果认定存在困难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污染环境要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只有在污染环境出现实质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方才考虑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有实质损害结果发生的3类情形,因为要求有实质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就必须要求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是因排污人的排污行为引发或者产生了这个实质损害结果。但是,在许多污染环境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现有科学技术和医学水平无法证明某种物...
  • 环境污染罪的判刑:犯本罪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6年11月23日,两高对外公布了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全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338条的犯罪情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
  • 刑罚介入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惩罚发生实质损害结果的实害犯,而对那些虽然污染了环境,但一时还没有出现实质损害结果或者实质损害结果一时难以认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刑法》却束手无策。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使实质损害结果认定存在困难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污染环境要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只有在污染环境出现实质损害结果的前提下方才考虑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有实质损害结果发生的3类情形,因为要求有实质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就必须要求排污人的排污行为与实质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是因排污人的排污行为引发或者产生了这个实质损害结果。但是,在许多污染环境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现有科学技术和医学水平无法证明某种物...
  •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6年11月23日,两高对外公布了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全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338条的犯罪情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
  • 污染环境可以拨打12369,这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污染环境罪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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