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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运输毒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8:55:42 0人浏览

导读:

利用未成年运输毒品属于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节,其中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那么未成年运输毒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运输毒品
  •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岩寿,男,1963年9月26日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嘉县西源乡西一村振兴街48号。199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0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谷岩寿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二月五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谷岩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谷岩寿于2008年5月15日携带毒品从龙陵乘坐卧铺客车前往昆明,23时许,当车行至保山曼海边防检查站接受检查时,公安干警抓获谷岩寿,当...

  • 正文: 8月23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对矢口否认犯罪事实的该案被告人田江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2007年3月21日下午,贵州籍彝族农民田江仅带了一瓶矿泉水、一盒方便面及少量现金,从铁路昆明站乘上至上海的K80次旅客列车7车厢14号中铺。次日,列车乘警在7号车厢开始例行检查,田江匆匆离开了该铺位,过了一会儿才返回,乘警见其形迹可疑,即进行盘查,当场从田江放在其铺位上的灰色西服内侧左右口袋内,各查获一只用红、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椭圆形毒品海洛因,计103余克。田江先极力否认西服是自己的,但周围旅客一致证实西服是田江的。田江见无法抵赖,又谎称被查获的海洛因不是其本人的、也不知为何物、更不知何人放入自己口袋内的。鉴于田江到案后一再否认犯罪事实,上铁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在庭审中田江仍百般抵赖,矢口否认其西服口袋内的海洛因由自...
  • 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列为惩治毒品犯罪章节中的四大基本罪之一,说明了运输毒品犯罪在现实中的严峻形势,以及立法机关对此罪的重视和惩罚力度。云南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紧邻缅甸国北部毒源地,是毒品流向内地和沿海地区的必经之地。通过调研,在云南的部分地区,毒品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三罪之中运输毒品罪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在审判运输毒品案件的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要依法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又要体现刑法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与维护,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结合审判实践和案例,笔者拟对实践中运输毒品的定罪与量刑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运输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邮政渠道等或者以随身携带的方法等在境内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2]即行为人只要是明知毒品而实施运输行为,即构成此罪。由于毒品犯罪属于隐秘性犯罪,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   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运 输 毒 品 罪 辩 护 词(范文) (大理)马培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XXX的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受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会见了XXX,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的指控证据,XXX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XXX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其一、本案的毒品虽然是从被告人XXX所驾车辆上的电瓶内查获的,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毒品是XXX的。相反,据XXX的供述,该车是其盗窃所得,他不知道车上放有两只电瓶,也不知道电瓶内藏有毒品。XXX既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又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其二、侦查机关依法查明的事实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xxx运输毒品的事实。XXX经常往返于昆明和...

  • 运输毒品未遂一般会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 对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人应当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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