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8:55:51 0人浏览

导读:

寻衅滋事罪,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寻衅滋事罪造成的一个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寻衅滋事这种行为往往会对他人的一个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并且会存在破坏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合理之初,衷情贵院予以依法采纳;

    一、 代理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定性和法律适用错误,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 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皖A76169,并强拿硬要其800元人民币,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辩护人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在本起事实中的起因是因为皖A76169大货车挡住被告人的铲车道路,经过多次催促其让道无果的情况下,由于言语冲突,双方发生争...

  • 生活中,我们应该都有看到或者听到一些关于聚众斗殴的事件,这种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那么如果需要对此进行辩护,有什么思路吗?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有什么技巧?一、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有什么技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刑法》总则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个罪的特点进行。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这种辩护强调两点。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二、轻微打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1、聚众斗...
  •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董振宇公诉机关认定案情:  2009年1月18日21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王某因倒车问题同陈某发生口角,王某叫屈某叫同伴齐某、刘某等人。后王某等对陈某、史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陈某头部、手部,史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史某伤为轻伤,陈某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屈某等人投案自首。法院审理结果:  2009年4月15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屈某等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陈某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屈某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2009年6月18日,法院判决:屈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
  •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董振宇公诉机关认定案情:  2009年1月18日21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王某因倒车问题同陈某发生口角,王某叫屈某叫同伴齐某、刘某等人。后王某等对陈某、史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陈某头部、手部,史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史某伤为轻伤,陈某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屈某等人投案自首。法院审理结果:  2009年4月15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屈某等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陈某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屈某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2009年6月18日,法院判决:屈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
  • 我们可能都知道,在法律上对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十八周岁,而且很多罪行也是针对成年人,那么,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量刑上是否会适当减轻?还是不需要判刑?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你了解关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量刑是怎样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对未成年人斗殴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关于聚众斗殴的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

  •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的动机,那么,寻衅滋事罪该如何写辩护词?下面为大家整理一份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议的。为维护XX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显著轻微

      本案发生的纠纷原因就是双方不理智行为为争论80后、90后的话题而引发的纠纷,在事件发生后XX当时在场是以劝架为目的才参与到了纠纷中去,XX在本案中即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没有妨害到社会...

  •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案件,不可以私了。依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此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