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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9:14:06 0人浏览

导读: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 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那么,伪证罪与包庇罪区别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伪证罪与包庇罪区别
  •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 应这样区分伪证罪和包庇罪:首先前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次前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而后罪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欺骗、诱惑我们使我们相信他虚构的东西,并且承诺给我们丰厚的回报,导致我们放下戒备心理,从而转移财产给犯罪嫌疑人,骗取我们的金钱、贵重物品等,面对这些犯罪分子向法院起诉他人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呢?一、什么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二、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
  •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则包庇罪案例,帮助您了解包庇罪的相关内容。

      如何区分伪证罪和包庇罪?

      伪证罪和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区别在于: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

  •   包庇指的是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有犯罪分子却隐瞒真相混淆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伪证是指制造不存在的假的证据,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包庇罪和伪证罪的,那么包庇罪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包庇罪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1、包庇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

  •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窝藏、包庇罪一般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匿,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周某?女,35岁 向吴某借款后一直未还,吴某向其追索。周某的朋友李某将周的行踪透露给吴,周被迫将其车辆折抵给吴偿还了借款。周某怀恨在心,欲报复李,向李索取钱财。2002年7月12日上午,周某纠集景某将李骗至一洗浴中心,周打了李两嘴巴,说:“都是你害的我没了车,你要赔偿我损失,否则弄死你,把你清理了钉墙上。”李被迫答应给周3万元,并带他俩去取。中午在一饭馆内,周、景2人向李索得1000元。当晚李回家取钱,周、景2人在李家楼下等着,索得5800元。后3人在一洗浴中心睡觉,周、景2人在一包间内,李独自在大厅。次日晨,3人来到一空地,景某踢了李一脚并欲夺李的挎包。周说:“把包给我,不然弄死你。”李将挎包给周,周从挎包内拿出1350元。中午吃饭时,李某提出要走,周给李250元,说:“要你3万就3万,现算你已给8000元,还差2.2万元,你写...
  • 2005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在某集镇上看见一则寻找失踪小孩的启事,遂起贪念,按照启事上提供的手机号联系被害人何某,谎称小孩在他那里,并要何某按他的要求将2万元钱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就让何某见不到小孩。何某一边答应被告人的要求一边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侦查,被告人在取钱时被抓获。

    本案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小孩在其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只是因为公安部门介入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小孩失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他内心来说完全可以确信小孩就在被告人处,他答应被告人的要求是在恐惧心理之下迫不得已的行为,并非出自自愿。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而更符合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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