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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09:06:47 0人浏览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也可以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一、 问题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若干解释(后简称“解释”),并自3月10日起施行。从有关此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内容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权责任,包括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解释第一条第1款)、违反公序良俗而侵害人格权(解释第一条第2款)、侵害身份权(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侵犯特定财产权(解释第四条)等。

      在讨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时,不管是在侵权责任中还是在违约责任中,都会述及损害赔偿。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前者是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ld...

  •   浅议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违约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尽管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拒绝给予赔偿,但司法实务已经承认。由产妇到医院生产、旅游、观看演出、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骨灰盒保管等合同的属性决定,应当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正文】

      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各国立法例不一致,见解不一,大多数的立场是对此持慎重的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此外也有非财产之法益(如人格权、名誉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致无法予以规范控制的危险 [1]。我国法学界对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请求赔偿,原来的通说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如下:(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之一,在于是否能够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只有侵权法才能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提供补救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

  •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下文将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8一、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是,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予以填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不应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的国家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瑞士以及英美就允许。但其理论上的解释仍是按照侵权行为走。如英美法学者主张,“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过这种赔偿是名义上的,表面上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例如吴某在从乌鲁木齐到洛阳的列车上受老鼠惊吓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又如海南&ldq...

  • 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各国立法例不一致,见解不一,大多数的立场是对此持慎重的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此外也有非财产之法益(如人格权、名誉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致无法予以规范控制的危险[1]。我国法学界对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请求赔偿,原来的通说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如下: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之一,在于是否能够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只有侵权法才能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提供补救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2)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一定符合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因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需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另一方获得极大的利益,且没有为此支付代价,并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   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除了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之外,还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金钱赔偿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具有有限性与辅助性。 ]事实上,法律并不对任何损害均给予充分的保护,而是根据立法政策,进行利益衡量以决定对哪些损害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应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将会造成讼争案件激增,大大加重债务人及法院的负担,并有“人格商业化”的危险。

      笔者主张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请求违约方承担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对另一方人格权的侵害,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对受害人具有某种特殊的精神上的价值且这种价值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并为违约方...

  •   一、 问题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若干解释(后简称“解释”),并自3月10日起施行。从有关此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内容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权责任,包括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解释第一条第1款)、违反公序良俗而侵害人格权(解释第一条第2款)、侵害身份权(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侵犯特定财产权(解释第四条)等。

      在讨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时,不管是在侵权责任中还是在违约责任中,都会述及损害赔偿。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前者是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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