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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4:20:56 0人浏览

导读:

枉法仲裁罪如何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枉法仲裁罪如何处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枉法仲裁罪如何处罚
  • 日前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 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 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   据新华社2005年12月25日电,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前款规定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文中,笔者姑且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创设的上述新罪名称为“枉法仲裁罪”。

      作为一名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读罢枉法仲裁罪草案的规定真的是心戚戚然:为仲裁人的前途一悲,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险境一叹!

      在强调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免责或有限责任的国际大气候里,这条严苛的规定实在让人心生寒意。它是向仲裁人发出的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将是悬在仲裁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本文中,除直舒胸臆外...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发生在工作上的纠纷,我们作为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举报的,但也有有一些劳动仲裁机构贪赃枉法。那么对于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四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日前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 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 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   据新华社2005年12月25日电,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前款规定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文中,笔者姑且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创设的上述新罪名称为“枉法仲裁罪”。

      作为一名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读罢枉法仲裁罪草案的规定真的是心戚戚然:为仲裁人的前途一悲,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险境一叹!

      在强调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免责或有限责任的国际大气候里,这条严苛的规定实在让人心生寒意。它是向仲裁人发出的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将是悬在仲裁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本文中,除直舒胸臆外...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标准为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法律依据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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