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
核心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在外经贸工作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笔者在处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适用法律及进行普通清算时是否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少分歧。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适用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容易出现的一大分歧。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不同于内资企业的清算,其适用法律也不尽相同。内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应适用《公司法》等内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在外商投资企...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须提交如下文件:
1、 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 (1) 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名称、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情况 (2) 变更事由 (3) 转股的出资方式 (4) 变更内容 (5)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2、 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章程(企业类型变更时必须提交新编制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主要内容: (1) 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2) 修改后合同的条款及内容 (3) 合同修改的时间及地点 (4) 新组成的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资各方印章(签署原合同的法人代表如有变更,须提交法人代表变更的有效证件)3、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 (1) 董事会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如果是独资企业需注明章程变更前后所涉及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2) 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强制清算后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至关重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更多关于强制清算后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强制清算后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二、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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