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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
这里讨论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l、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这里主要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些特殊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五项规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第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上地用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使得资金融通更为便利,为经营者提供了筹资渠道,推动、活路了地产经营开发活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发展存有滞后现象,解决不了现实中实际问为此,笔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法,以期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不用影响转让笔者在实际上工作中发现,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有的抵押权人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情。”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后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实现。只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重新设定另外的抵押担保,或者受让人可继续为转让人提供担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使得资金融通更为便利,为经营者提供了筹资渠道,推动、活路了地产经营开发活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发展存有滞后现象,解决不了现实中实际问为此,笔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法,以期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不用影响转让笔者在实际上工作中发现,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有的抵押权人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情。”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后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实现。只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重新设定另外的抵押担保,或者受让人可继续为转让人提供担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
这里讨论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l、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这里主要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些特殊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五项规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第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上地用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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