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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主体与客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0 09:00:15 0人浏览

导读:

逃离部队罪主体与客体为: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那么逃离部队罪主体与客体?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逃离部队罪主体与客体
  •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

  • 构成逃离部队罪的要件有:1、主体要件:主体一般为现役军人;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有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名管理人员从康某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A公司)离职后,到经营相同业务的深圳市铭某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B公司)任职。此后铭某B公司与康某A公司的固有客户发生了多次交易。康某A公司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将该名管理人员及铭某B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60余万元。福田法院及深圳中院两审审理后,确认该名管理人员及铭某B公司侵犯了康某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向康某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一、保密义务康某A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散热器、散热风扇、散热介面、电脑周边配件的组装等。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是康某A公司客户,从2007年7月到2010年4月,康某A公司共计向上述4家客户供应电脑散热器产品金额达580万元。自2003年7月起,张某到康某A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双...
  •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所邀请或聘请的,其只是临时的参加审判活动,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 动中多是“陪而不审”,并不起重要作用,其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影响,因而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在于:首先,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立法上用的是 “职责”一词,而非“职务”。也就是说,这里的&ldq...

  •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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