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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23:34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罪的共犯应根据其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判刑。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幅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个幅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贪污罪共犯?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贪污罪共犯
  •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我国刑法总则未付阙如。因此,刑...
  •   目录

      一、有关条文

      二、构成

      三、[相关立法解释]

      四、[相关司法解释]

      五、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

      六、贪污罪的处罚

      七、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八、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

      九、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一、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二、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三、保险、邮政部门贪污罪的认定

      十四、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

      十五、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六、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一、有关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 下面我将针对“贪污罪共犯如何判刑”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共犯是指共同共谋实施以上行为的犯罪分子。

    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幅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个幅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中的共犯处罚由共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按照以上量刑标准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以以上量刑标准为基础,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目录

      一、有关条文

      二、构成

      三、[相关立法解释]

      四、[相关司法解释]

      五、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

      六、贪污罪的处罚

      七、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八、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

      九、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一、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二、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三、保险、邮政部门贪污罪的认定

      十四、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

      十五、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六、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一、有关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   论文摘要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 腐败

      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在中国的历朝历代都对其有着记载。

      中国古代将贪污犯罪定为“墨罪”、“贪罪”,也称“赃罪”。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春秋左传》杜预注:“墨,不洁之称”。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云:“贪,物欲也。”

      公元前1...

  • 正文: 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27000 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
  •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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