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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多少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39:28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受贿是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一旦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发生时,只要贪污受贿的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就是可以对其进行刑事立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贪污受贿多少立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贪污受贿多少立案
  • 一、贿赂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
  • 受贿3万元可以立案。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戴永生虚报冒领,是指编造虚假事实,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本不应得的财产利益。虚报冒领,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涉嫌犯贪污罪,应当立案;如果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贪污不足5000元,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不构成犯罪,贪污不足5000元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可以要求退赔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在我国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在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会构成受贿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等。
  • 贪污受贿都属于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贪污受贿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能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正文:有“达州巨贪”之称的原达州市民政局局长胡丛扬受贿、贪污一案昨日上午在达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胡丛扬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钱、物共计91.255万元,并利用职权侵吞公款16.3万元。  1999年有关部门要求民政局承办为每一位复员军人发放50元钱的慰问金。胡丛扬仍指示原市民政局优抚科长杨永坤、募办招聘人员胡建(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低劣的T恤25100件发给复员军人,胡丛扬因此受贿15万元。  今年47岁的胡丛扬,对自己的文化素养常说:“我这人看书看皮,看报看题,肚子里没得多少墨水。”就是这样一个不学无术的人,在1984年到1999年之间,竟然从一名普通工人到商业干部一路高升到达州市民政局局长,并当上了市人大代表。
  • 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原局长李月辰近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底,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民政局局长李月辰有受贿嫌疑。由于案子发生在重点部门,李月辰在单位又长期担任一把手,涉案数额较大,关系复杂,所以县检察机关经艰苦侦查,才终于查清,犯罪嫌疑人李月辰在担任宜阳县民政局局长期间,以虚假入股的手段与会计张茹萍合伙贪污公款3.45万元;利用安置退伍军人的工作之便,收受7名退伍军人现金共2.35万元及金项链一条,并挪用公款14.373万元。张茹萍利用任会计工作之便,与局长李月辰合伙贪污3.45万元,采用将个人支出在单位财务上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1.09万元。  宜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李月辰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
  • 在我国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在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会构成受贿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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