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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的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6:12:06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公款的处罚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贪污公款的处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贪污公款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

  •   北京城建集团一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虚报工程造价等手段,贪污公款260余万元。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王民岗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王民岗有期徒刑15年。

      王民岗今年49岁,系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际广场工程项目部经理。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民岗于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利用先后担任城建集团中关村西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中关村西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中关村信息大厦项目前期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其控制的北京捷音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城建集团签订虚假咨询协议书的手段,以向捷音联公司支付咨询费为名,先后13次将公款共计164万余元转入捷音联公司,非法占有。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王民岗利用担任城建集团旭日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该工程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工程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采取虚...

  • 《云南法制报》:郑玉明 见报时间:2007年7月11日

    日前,罗平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匿名举报信,称罗平县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纳员雷某有贪污行为,不久,检察院开始立案查处雷某。经调查,检察院发现雷某在2003年12月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采用涂改他人报账的原始单据增加报销金额和复印他人报账的原始单据重复报销等方式,将所在单位的9万余元资金占为己有。雷某的事东窗事发后,她主动将赃款9万余元分两次退还给了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罗平县检察院以贪污公款罪向罗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雷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加之雷某非法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赃,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指控被告人却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院的判决正确吗?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张丹杰律师,张...

  • 《云南法制报》:郑玉明 见报时间:2007年7月11日

    日前,罗平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匿名举报信,称罗平县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纳员雷某有贪污行为,不久,检察院开始立案查处雷某。经调查,检察院发现雷某在2003年12月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采用涂改他人报账的原始单据增加报销金额和复印他人报账的原始单据重复报销等方式,将所在单位的9万余元资金占为己有。雷某的事东窗事发后,她主动将赃款9万余元分两次退还给了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罗平县检察院以贪污公款罪向罗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雷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加之雷某非法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赃,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指控被告人却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院的判决正确吗?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张丹杰律师,张...

  •   被告人王金秀,女,55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被告人孔繁丽(被告人王金秀之女),女,34岁,原系北京市繁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

      被告人王金富(被告人王金秀之弟),男,47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同庆物资公司经理。

      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金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庆瑞、孔繁丽、王金富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

      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金秀...

  • 贪污公款三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贪污公款数额达到三万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构成法定情形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正文:[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
  •   在电视里面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有可能涉及了贪污。那么,贪污罪如何认定?贪污公款怎么判?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如何认定

      (1)贪污罪与错款、错帐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多发生因业务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帐现象。错款、错帐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况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数额不大的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滥发资金、福利费、补助费的行为等,均不宜按贪污罪处理。对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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