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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44:00 0人浏览

导读: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共款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村干部构成犯罪。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针对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
  • 正文:案情: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副科长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5万元以个人的名义挪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一年后,陈某又因犯其他罪,携款逃跑,在逃跑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将5万元归还。刘某在明知其畏罪潜逃的情况下分三次将5万元款通过陈某的亲戚还给了陈某。后陈某被抓获归案,5万元已被陈某挥霍。分歧:对陈某这笔5万元的定性意见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这笔应定陈某贪污罪,其理由是:1、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逃期间又将这笔公款要回,并不打算以后再还,这时,其犯意发生了转变,变为占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按贪污罪处罚,陈某先将公款挪出给他人使用,在潜逃期间又将挪用的公款要回,其行为可以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逃潜 ,应该以贪污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5万元应定挪用公款罪,其理由:1、对挪用公款...
  • 村干部可能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共款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村干部构成犯罪。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周某某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洪江市,侗族,中专文化,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职工,住洪江市安江镇新建路5组50号。2004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洪江人寿保险支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为公司推销保险业务,经手收取保险费,办理保险手续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手段,将本公司的保险费收入168000元据为己有。两次假借他人之名用假保单和过期作废的收据、虚构理赔事实骗取本公司退赔保险费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2002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收取的投保人杨美英保险费20000元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赃款10万元。

    [审判]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

  • 正文:[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
  • 正文:[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
  •   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案情:张某1998年邮电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某电信局a乡电信所工作,其职责是每月从电信局领出该乡电话用户缴费单,然后收取电话费,于月底上交电信局财务室。在2001年5月,张某上交收取上月的部分电话费,将另外的1.54万元据为己有,对电信局谎称用户未缴。此后,张某将收取当月的电话费一部分上交,另一部分据为己有。截至2003年底案发,共侵吞收取的电话费4.87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对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电信局工作,是国家干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其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采取实收少交的手段侵吞公款,数额近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张某的职责看,他仅是按照规定收取用户电话费,然后上交财务室,并不具有代表电信局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能,其工...

  •   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案情:张某1998年邮电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某电信局a乡电信所工作,其职责是每月从电信局领出该乡电话用户缴费单,然后收取电话费,于月底上交电信局财务室。在2001年5月,张某上交收取上月的部分电话费,将另外的1.54万元据为己有,对电信局谎称用户未缴。此后,张某将收取当月的电话费一部分上交,另一部分据为己有。截至2003年底案发,共侵吞收取的电话费4.87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对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电信局工作,是国家干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其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采取实收少交的手段侵吞公款,数额近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张某的职责看,他仅是按照规定收取用户电话费,然后上交财务室,并不具有代表电信局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能,其工...

  • 正文:   案情简介:王某系镇供电所所长,在2002年的农村电网改造中,两次从市供电局财会科领回农网改造工程款17万元在自己手中保管,除先后支付出去 10.75万元人工费和材料款外,其余6.25万元留存自己手中,并制作相同数额的假白条子交给所会计记帐,从而将6.25万元的公款侵呑。所会计怀疑条子有假,遂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找王某谈话后,为掩盖罪行,王某连夜找到十余个村会计,采取哄骗手段虚开了6.25万元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25万元...
  • 正文:   案情简介:王某系镇供电所所长,在2002年的农村电网改造中,两次从市供电局财会科领回农网改造工程款17万元在自己手中保管,除先后支付出去 10.75万元人工费和材料款外,其余6.25万元留存自己手中,并制作相同数额的假白条子交给所会计记帐,从而将6.25万元的公款侵呑。所会计怀疑条子有假,遂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找王某谈话后,为掩盖罪行,王某连夜找到十余个村会计,采取哄骗手段虚开了6.25万元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25万元...
  •   被告人王金秀,女,55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被告人孔繁丽(被告人王金秀之女),女,34岁,原系北京市繁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

      被告人王金富(被告人王金秀之弟),男,47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同庆物资公司经理。

      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金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庆瑞、孔繁丽、王金富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

      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金秀...

  •   被告人王金秀,女,55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被告人孔繁丽(被告人王金秀之女),女,34岁,原系北京市繁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

      被告人王金富(被告人王金秀之弟),男,47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同庆物资公司经理。

      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金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庆瑞、孔繁丽、王金富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

      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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