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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如何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7:38:47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诉讼欺诈如何定罪的相关知识。
诉讼欺诈如何定罪
  •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者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有争议。在刑法理论界,有的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建议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罪”或者“伪造民事证据罪”。  笔者认为,将“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欠妥当。从行为表现上来看,“诉讼欺诈”与诈骗...
  •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向公法领域扩展,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信的支持,而诚信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诚信的对立面就是欺诈,表现在诉讼领域就是诉讼欺诈,又以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最为常见,任其泛滥将严重阻碍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者尚未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专门定义,只是从不同角度阐释诉讼欺诈这一上位概念的含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这种行为叫诉讼欺诈。 [1]

      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2]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

  •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诉讼欺诈有违司法追求真实的精神,有背民事诉讼的客观目的-维护法的秩序。(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主要有权利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笔者认为,对于民事诉讼目的,应采多元说:民事诉讼的客观目的从国家的角度是维护法的秩序,民事诉讼的主观目的从当事人的角度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其次,由于诉讼欺诈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进行,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因此,诉讼欺诈的场合容易造成误判。对于错误裁判,尽管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但过多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损害了判决的稳定性。再次,诉讼欺诈通常是民事欺诈或诈骗犯罪的途径或方式,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涉讼的情况下,诉讼欺诈...

  •   在随机抽取的100件已经审结的二审改判案件中,存在不同手段诉讼欺诈行为的案件就有20%之多,且这一比例还呈现日益上升之势。

      这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项调研结论。调研报告还提到,诉讼欺诈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手段不断翻新,让法院防不胜防,而现行法律对于恶意诉讼规定的空白以及民事诉讼法对相关行为制裁的轻微,都给法院防范和打击诉讼欺诈行为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逾两成民事案存在欺诈行为

      10月29日,18名农民工诉中铁二十二局讨要拖欠工资一案在北京一中院终审。这一回,视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并没有取得胜利,不仅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而且包工头张光明还被处以高达一万元的罚款。原来,这18名农民工与中铁二十二局之间的工资款早已结清,这场诉讼是张光明一手“导演”出来的。

      2008年年底,18名农民工手持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称他们于2007年5月到中铁二十二局的内...

  •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者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有争议。在刑法理论界,有的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建议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罪”或者“伪造民事证据罪”。  笔者认为,将“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欠妥当。从行为表现上来看,“诉讼欺诈”与诈骗...
  •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

    二、诉讼欺诈之刑法定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害。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五个要素也就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1、诈骗罪与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

  •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向公法领域扩展,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信的支持,而诚信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诚信的对立面就是欺诈,表现在诉讼领域就是诉讼欺诈,又以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最为常见,任其泛滥将严重阻碍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者尚未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专门定义,只是从不同角度阐释诉讼欺诈这一上位概念的含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这种行为叫诉讼欺诈。 [1]

      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2]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

  •   诈骗类犯罪属于一种带有隐蔽性的智能犯罪,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诈骗的行为方式愈来愈复杂,以“诈”为手段竟然已延伸到司法过程中,使法律成了使“诈”的工具,使证据成了骗局的靠山,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诉讼诈骗”就是借助于国家司法权力实施的诈骗行为,被告人以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使用伪造的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之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行为。近年来,随着诉讼诈骗案例的频出,而法律上对此方面却没有明文规定,往往让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感到于法无据,因此对于诉讼诈骗的现状及解决方法无论是从实际上和理论上都急待探求。  一、现实案况引出的矛盾判例  对于诉讼诈骗案例的出现,也不少见于报道,但比较来看,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与分歧。  案例一:甲为朋友从A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因未付款,便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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