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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0:16:45 0人浏览

导读:

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书?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书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

  • 内容提要:依据《刑法》规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其有悖于单位犯罪的一般原理,论者认为宜采用169条立法例,规定为个人犯罪。私分主体是具有“单位名义”的形式且能体现“集体意志”实质的决策者和积极促进者,分得财物者可以指全体、部分人甚至个别人。本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利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关键词:单位 单位犯罪 国有资产 集体私分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疑问

    通行的观点是以《刑法》396条关于罪状的描述把“私分国有资产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亦有略具差异的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

  •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可能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会被追诉量刑。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大多数观点将其理解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不能机械地认为“集体”就是一个单位中的全体成员,“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在此应当注意到“集体私分”是一个有歧义的词组,它可以理解成私分给多数人,也可以理解成被多数人私分,而且现实中典型且危害较大的大部分是国有资产被多数人私分的情况。

      此“个人”可以指单位中大多数,也可以指少数人甚至1个人。这种解释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从语...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

  • 内容提要:依据《刑法》规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其有悖于单位犯罪的一般原理,论者认为宜采用169条立法例,规定为个人犯罪。私分主体是具有“单位名义”的形式且能体现“集体意志”实质的决策者和积极促进者,分得财物者可以指全体、部分人甚至个别人。本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利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关键词:单位 单位犯罪 国有资产 集体私分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疑问

    通行的观点是以《刑法》396条关于罪状的描述把“私分国有资产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亦有略具差异的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

  •   被告张某某,59岁,原系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某某,38岁,原系某建设银行副行长。1992年初,该建设银行开办投资公司业务,到年底收益80万元。当时,按上级建设银行规定,收益部分归经办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1989年10月至1992年2月,张、李二人擅自决定将该建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的部分收益款76万元,私分给该建行所有的九名职工(包括张、李二人)。  本案例中,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该建设银行的直接主管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即建设银行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集体福利资金发放给全体职工,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   利用手中权力,变相将土地当作自己的“钱袋子”。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贺州市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潘某某有期徒刑18年,依法没收其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以来,潘某某利用担任钟山县土地局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假协议的方式,将地产公司开发的国有土地虚假转让给钟山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尔后潘某某冒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他人的名义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面积1100余平方米土地转至他人名下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潘某某分别以假冒的土地使用权人名义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多名购地户,总共侵吞土地款63万多元。

      同年9月,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钟山县某公司按协议划给钟山县地产公司的一块140余平方米的土地,变更登记到覃...

  •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作为集体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且数量有不断上升、涉案数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但在查处个案时又存在国有资产的范围难以界定和极易产生争议的情况。 笔者试图通过下述案例对刑法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中的“国有资产”做肤浅的探讨分析。

      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系某大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技工培训学校(下简称技工学校)校长和财计科科长。2006年至2009年期间,为规避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张、王商议后由王某指使财务人员分次将截留的学生学费、水电费等收入90余万元,存入帐外资金小金库。截至案发,小金库资金除用于学校的招待费用和课时费等支出35万元余外,其余55万余元以教师慰问金、岗位津贴、绩效奖的名义发放给技工学校教职员工。

      意见分歧:

      在讨论本案张、王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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