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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1:01:30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行政复议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就是说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具体的税务操作行为提出的一些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进行提出复议申请,那么相关的税务行政复议法内容有哪些规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税务行政复议法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
  •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v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是罚款;

      二是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是停...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

  •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v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是罚款;

      二是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是停...

  •   复议机关认真审理后,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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