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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6:14:08 0人浏览

导读:

公民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是在享有权利的时候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纳税就是其中的一种,当行为人在对税款不想缴纳甚至是有规避行为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

  • 措施

    条件

    内容

    税收

    保全

    措施

    ①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②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③担保条件: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

    执行

    措施

    ①超过纳税期限;②告诫在先;③超过告诫期。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

  •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一)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

      (一)税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

  •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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