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与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与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与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与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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