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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上诉。此案后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无罪。此案的审理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一审与终审的不同判决所引起的不同的社会反响说明完全有必要对本罪予以探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目前在以上机关中工作的少数工人或聘用人员,尽管他们有时也行使看守、押解、监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权力,但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罪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结果,...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上诉。此案后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无罪。此案的审理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关注,一审与终审的不同判决所引起的不同的社会反响说明完全有必要对本罪予以探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目前在以上机关中工作的少数工人或聘用人员,尽管他们有时也行使看守、押解、监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权力,但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罪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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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这就是《刑法》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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