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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09:42:40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借贷的纠纷层出不穷。很多人在朋友向别人借钱时充当担保人的角色,然而却不明白担保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导致最后引火上身,不得不替他人偿还债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并介绍相关知识。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分别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第一种: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就确定了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起点与时长: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法》规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种: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

  • 您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 什么是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 在民间借贷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就是一种担保形式,保证人和债务人对赵武承担连带的责任。实践中很多保证人并不懂得这方面的知识导致自己惹祸上身都不知道。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担保人的连带保证期间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担保人的连带保证期间规定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
  •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 核心内容:最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利息,还款方式,担保,借款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等等。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出借方(甲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借款方(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担保方(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借款金额、期限。(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3)甲方应按1...
  • 连带责任的保证原则上,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6条)。因此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的义务仍然具有从属性。

      有疑问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是否具有补充性?中国法律知识网以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仍然具有补充性,只是不同于一般保证的补充性而已。例如,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与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反对债权处于抵销适格状态的,倘若债权人不为抵销,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那么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应该享有给付拒绝权,此即为补充性之体现. 不过,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保证义务的补充性大大削弱。

      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即处于连带关系中,就未履行的主债务之一部和全部,债权人有权分别或者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负其责任(担保法第18条)。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如果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39]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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