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明也做出了规定。
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它的区别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是要求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时,能让消费者明显地辨别出这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来源,而不是有其他的意义,更不是一种反映其他内容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还意ζ着这一个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是与他人的商标近似。
申请注...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构成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加以区别。正由于商标具有区别性,因而就要求商标是能够让人们看得见,易于识别,以吸引人们注意力为目的的标志,所以商标法规定,只有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项规定中,对注册商标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具有可区别性,û有这种区别性的标志,就不成为其商标,而是一些其他意义上的标志;二是具有可视性,这是将商标限制在可视性上,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商标注册确定为是指对视觉商标的注册也是适宜的。
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将商标的构...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20061681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法或本细则所为之各项申请,应使用商标专责机关规定之书表格式及份数,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委任商标代理人者,得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3条 申请注册单一颜色、立体、声音商标或团体商标而主张优先权,其优先权日早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者,以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为其优先权日。
第4条 申请人委任商标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正本,载明代理之权限。
前项委任,得就现在或未来一件或多件商标之申请注册、异动、异议、评定、废止及其它相关程序为概括委任。
前项概括委任之委任书正本已提交商标专责机关者,其后于该委任范围内之个别程序应检附之委任书,得以影本代...
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依《商标法》并因时间或者程序在先而获得的、相对于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样依《商标法》而获得的、根植于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共同客体的其他权利而言,享受在先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
1.在先申请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2.在先使用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即为在先使用权。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
摘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制定的总的目的、基本目的,也是商标法中一系列法律规范所要体现的总的原则。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解释——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得到广泛地使用。商标的基本定义为,它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者说,商标是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一种特定的标记...
(1994年10月28日于日内瓦,中国政府签字)
第一条 缩略语
除另有说明,本条约中:
(一)“商标主管机关”指由一缔约方指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
(二)“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
(三)“申请”指要求注册的申请;
(四)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
(五)“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六)“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七)“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八)“尼斯分类”指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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