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合同当事人明知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然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恶意串通的构成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首先是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其次,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同时,《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也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本条的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恶意串通 无效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底,张某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次年5月份对该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在房产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仅为张某一人。后来,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8年2月,张某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3万元价格转让给父母,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其父母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09年9月,李某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其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自己父母恶意串通,将房屋出售给其父母的行为无效,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张某与其父母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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