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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09:48:57 0人浏览

导读:

都说钱财是把双刃剑,而往往有许多人会为了它做作出违法的时候,有时候还是几个有关系的人提前商量好了,故意串通一起伤害别人的财产,这种是恶意串通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恶意串通?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内容吧。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 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合同当事人明知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然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 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恶意串通的构成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首先是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其次,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同时,《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也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本条的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 恶意串通的例子包括: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股权的双重转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恶意串通 无效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底,张某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次年5月份对该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在房产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仅为张某一人。后来,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8年2月,张某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3万元价格转让给父母,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其父母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09年9月,李某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其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自己父母恶意串通,将房屋出售给其父母的行为无效,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张某与其父母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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