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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
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
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
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
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
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
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
问:我和本村村民王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村里的调解委员会给我们做了调解,双方还写了书面的调解书。现在我心里不太踏实,这调解委员会能处理这种民事纠纷吗?有没有法律效力呀?
答: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据此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民间调解。
所谓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
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
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
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
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
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
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本文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变迁,着重在政策、学说和实践三个层面关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衰退、功能的弱化。本文在立足于现 代性社会理论,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严重困境的原因在于改革者对本土资源的漠视和对西方话语的依赖,而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不仅需要重视传统资源,而且需 要认清当下中国的国情。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政策;学说;实践;现代性;本土资源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此文为笔者本科期间承担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科研资助项目而提交的论文,本欲通过实证调查分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运作,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实现原定计划。本文算是“替代品”,无论分析框架,还是论证策略,抑或语言表达,均存在甚多问题。但恰是通过写作这样不成熟的小论文,笔者获得求知之乐,现贴于此,诸多问题还望读者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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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
(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七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0条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实践,增加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即人民调解组织有下列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多种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民间纠纷的特点,有利于更加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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