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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6:40:48 0人浏览

导读:

抢劫枪支罪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那么抢劫枪支罪?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抢劫枪支罪
  •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160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费县第一职业高中家属院。2001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段麟祥,山西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翊犯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38号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翊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贾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雄,又名高亚开,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南田农场东风分场新点队,农民。因本案于2000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裕伍,男,住保亭县南茂农场机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雄犯抢劫枪支罪一案,于2001年2月8日作出(2001)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寻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雄及其辩护人陈裕伍、证人苏英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3月2...

  •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何伟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儋州市那大办事处幸福街103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21日被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雪梅,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文韬,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那大办事处幸福街54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24日被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光辉,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成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文韬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 刘某抢劫、盗窃、逃脱、抢劫枪支系列犯罪案案情简介: 1992年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在沈阳市展览馆附近,租乘被害人的出租车,当行至偏僻处时,对被害人进行抢劫,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后,被告人刘某持刀刺被害人数十刀,致被害人死亡。 1994年被告人刘某持仿真枪,劫取驻军某部哨兵冲锋枪一支。 1995年被告人刘某持枪伙同王某抢劫一家食杂店。 1995年被告人刘某持枪伙同王某抢劫一公路收费站。 1995年被告人刘某持枪伙同王某抢劫另一出租车,出租司机逃脱后,被告人将出租车焚烧。 2003年被告人刘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逃离监所。 2006—2007年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八起。 被告人刘某和王某于2007年8月被抓获,2008年市检察院以刘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刘某犯抢劫、盗窃、...
  •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黎海,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儋州市那大糖厂宿舍,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16日被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云扬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1年2月12日上午10...

  • 曾经持有枪支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当枪支实际占有发生转移,行为人就已经失去了对枪支的支配与控制。因为曾经持有枪支,丧失对枪支支配力与控制的,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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