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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包括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7:07:09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强奸罪包括什么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强奸罪包括什么
  •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下而实行奸淫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黄一桂第一、有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图画、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第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应具备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法律条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需要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强奸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但是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法律规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光伍,男,1973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02020270,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钟多镇梁家堡村10组。因涉嫌强奸罪,2007年12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6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光伍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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