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强奸未遂罪量刑

强奸未遂罪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7:24:01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就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性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在我国如果抓住了强奸罪是要被判重刑的,那么强奸未遂罪量刑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强奸未遂罪量刑
  • 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给他交代一些必要的细节问题,同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查看案卷材料,然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再决定采取不同的措施,以便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刑事案件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公安局)、审查起诉(检察院)和审理判决(法院)三个阶段,整个案件办理下来需要四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除非取保候审,否则都是关押在看守所的,建议你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取保候审或者减轻处罚
  • 不知道你是否参与赌博,涉嫌两个罪名,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赌博罪一般3年以下,如果是聚众赌博数额巨大,在3-10年有期徒刑,具体判几年需看数额及其他加重情节
  •   在刑事犯罪中,有不同的犯罪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以及既遂。那么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强奸未遂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 强奸未遂可以申诉赔偿。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下面我就强奸未遂可以私了吗这个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有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未达到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其他案件一旦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均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自诉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故意伤害案,伤害程度没有达到重伤的。

    强奸犯罪因为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一旦强奸犯罪受害人报案,均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两点,强奸未遂如果受害人报案,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以私了。

  • 犯罪未遂有判缓刑的,只要属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都有可能判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案情〕

    被告人:李钢本,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卫辉市柳庄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0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逮捕。

    2005年5月4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李钢本跳墙进到本村妇女赵某某家中,意欲对其强奸,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拨开屋门,进入客厅,正在卧室睡觉的赵某某听到响声开灯询问“谁”,被告人李钢本逃跑。

    2005年5月8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李钢本酒后到本村卜某某家,意欲对其强奸,便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客厅,正在卧室睡觉的卜某某发现有人即呼喊,被告人李钢本逃出屋外恰被下班进家的丈夫杜某某抓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钢本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1.被人主观上有强奸作案的动机;2.被告人用随身携...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