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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弥补破产清算制度之不足,维护债务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本文对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解析与评述。 关键词:破产法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破产从经济上来说意味着债务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失败,而从法律上来说则意味着对债务人适用的一种司法程序,据以清理债权债务、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企业一旦解体,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破产和解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 一、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 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 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 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破产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处理债务危机的办法,存在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债务人可用于还债的财产势必会进一步减少。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程序费用高昂、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债务人不能清偿...
摘 要: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弥补破产清算制度之不足,维护债务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本文对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解析与评述。 关键词:破产法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破产从经济上来说意味着债务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失败,而从法律上来说则意味着对债务人适用的一种司法程序,据以清理债权债务、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企业一旦解体,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破产和解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 一、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
摘 要: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弥补破产清算制度之不足,维护债务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本文对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与法律效力进行了解析与评述。 关键词:破产法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破产从经济上来说意味着债务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失败,而从法律上来说则意味着对债务人适用的一种司法程序,据以清理债权债务、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企业一旦解体,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破产和解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 一、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 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 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 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破产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处理债务危机的办法,存在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债务人可用于还债的财产势必会进一步减少。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程序费用高昂、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债务人不能清偿...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 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 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 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破产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处理债务危机的办法,存在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债务人可用于还债的财产势必会进一步减少。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程序费用高昂、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债务人不能清偿...
浅议公司破产和解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
(一)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应用上未实行统一化。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观要求。破产和解制度作为预防和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制度,应当由统一的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和一致。
(二)实行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且国有企业缺乏破产和解的自主权,不利于破产和解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在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上,有和解分离主义与和解前置主义两种立法体例。大陆法系一般采和解分离主义,英美法系则多采用和解前置主义。虽然我国的破产法从编撰的外观上看模仿了英美法系的立法结构&将和解程序规定于破产法中&而没有另行制定专门的和解法,但就和解与破产清算相互关系的实质层面上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立法体例与大陆法系比较相近,采用和解分离主义。
(三)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动辄滑向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制度在...
浅议公司破产和解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
(一)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应用上未实行统一化。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观要求。破产和解制度作为预防和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制度,应当由统一的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和一致。
(二)实行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且国有企业缺乏破产和解的自主权,不利于破产和解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在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上,有和解分离主义与和解前置主义两种立法体例。大陆法系一般采和解分离主义,英美法系则多采用和解前置主义。虽然我国的破产法从编撰的外观上看模仿了英美法系的立法结构&将和解程序规定于破产法中&而没有另行制定专门的和解法,但就和解与破产清算相互关系的实质层面上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立法体例与大陆法系比较相近,采用和解分离主义。
(三)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动辄滑向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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