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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代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1:08:43 0人浏览

导读:

品种权申请代理,是指品种权申请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授权、以他们的名义,向品种权审批机关依法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有关品种权事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品种权代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品种权代理
  • 委托                                                           

    地址:                                                          

    电话:                  传真:                                

    □ 1、代为办理品种暂定名称为              的品种权申请以及授权前的全部有关事宜。

    □ 2、代为办理缴纳年费事宜。

    □ 3、代为办理请求品种名称为                    ,

         品种权号为                    的品种权无效宣告事宜。

    □ 4、代为办理请求品种名称为                         ,

         品种权号为                           的...

  •   1、什么是品种权申请代理?  品种权申请代理,是指品种权申请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授权、以他们的名义,向品种权审批机关依法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有关品种权事务的法律行为。  2、品种权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有哪些?  一般由代理人办理的事项有:申请、审批、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及其它事项。  3、品种权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1)品种权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品种权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3)在授权范围  1、什么是品种权申请代理?  品种权申请代理,是指品种权申请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授权、以他们的名义,向品种权审批机关依法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有关品种权事务的法律行为。  2、品种权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有哪些?  一般由代理人办理的事项有:申请、审批、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及其它事项。  3、品种权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1)品...

  • 1、初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 一、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二、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三、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

  •   植物是地球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植物也是为地球提供了相应的空气以及环境的净化,植物的品种在现代社会是不断的进行了更替,不断有新的植物被人们发现。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植物新品种权转让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植物新品种权转让规定  (一)审批要求

      1、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

      2、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单位的品种权从根本上讲是国有资产,无序的转让会使国有资产流失。

      (二)订立书面合同

      《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没有...

  • 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

  • 根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植物新品种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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