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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7:33:38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那么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两个:一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失;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情况。

      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请求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持票人得向谁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此项权利。我国票据法亦然。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得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

  •   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如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中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法律上对其性质的认定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如下五...

  •   摘要: 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尽管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与票据权利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发现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所在,从而正确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关键字: 票据权利  利益偿还请求权  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两个:一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失;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情况。

      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请求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持票人得向谁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此项权利。我国票据法亦然。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得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

  •   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如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中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法律上对其性质的认定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如下五...

  •   摘要: 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尽管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与票据权利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发现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所在,从而正确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关键字: 票据权利  利益偿还请求权  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
  •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由于票据权利的存在是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那么票据权利的实现必将以票据的取得为前提,因此依照该法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实现的物质利益基础即在于持票人给付了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又称约因,为英美法特有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合同一方的失去,而另一方则得到。而此条款中将票据对价直接定位为“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笔者觉得此处有四个应注意的地方:(1)所谓“相对应”即足够(sufficient)而不同于合同对价中的相当(adequate)。换言之,支付明显不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法律上推定其为恶意持票人。[4] (2)由于票据是一种强度流通证券,核心即为流通性。法律推定,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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