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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23:05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核心内容:处理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相关的内容。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法》: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

  •   核心内容:发生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该由哪些法院管辖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竹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现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赋予是免去了持票人依据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寻求应得利益的繁杂手续,符合有效率地实现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

  •   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

      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

      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

  •   核心内容: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详细内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内返还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内返还给持票人。

  •   核心内容: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内返还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内返还给持票人。

  •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持票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便是另一有力的救济。

      (一)追索权丧失后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 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例如,张某向王某签 发一张1 万元的支票用来购买价值1 万元的货物,王某接收 了该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与张某。后王某因和李某之间发 生交易,通过背书将该支票转给了李某。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张某请求付款。这样,依 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而消灭。但可以看出,出票人张某得到了利益而没有付出代价,应支付的 货款依旧存在其支票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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