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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未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08:44:41 0人浏览

导读: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骗取出境证件罪未遂的相关知识。
骗取出境证件罪未遂
  •   核心内容: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其具体指的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条件: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1、“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要件中目的的内容。只要行为人出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骗取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即使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成立本罪。

      2、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有两个前提: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现实的或者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性质。否则,不成立本罪。

      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中小学校印章、中小学生的成绩单,为...

  • 骗取出境证件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骗取出境证件罪既遂的惩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上为直接故意;3、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4、客观上是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出境证件来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将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 被告人余伟娟,女,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番禺路55弄2号。因本案于1998年7月13日被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虹口看守所。

      辩护人李品仙,上海市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雯,女,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无业,住本市建国西路248弄27号。因本案于1998年9月19日被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虹口看守所。

      辩护人周敏、颜万斌,均系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1998)沪虹检诉字第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伟娟、李雯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伟娟、李雯及辩护人李品仙、周敏、证人陈福庆、张薇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 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最低可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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