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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6 09:54:00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签订就是有着两种类型的,也就是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诺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就可以的,但是实践合同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
  •   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

  •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赠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如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  (2)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是指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等。
  •   核心内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何区别?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于生效的时间不同,前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之后,才成立,后者是当事人意思一致即可。他们在成立要件,责任上不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

  •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有: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中,当事人未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先合同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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