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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1:44:51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了,对此我国在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免责条款的效力
  •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简介」

    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

  •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1、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时出现失误应该怎么办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知识为大家解答,仅供参考。免责条款失误常见的法律补救方法: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交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责任,...
  •    导读: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确认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案件越来越多,尤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案件居多。如何确认免责条款效力则成为法官裁量案件的具体问题,为准确认定免责条款之效力,本文就此谈几点浅见。

      一、免责条款的特征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因此具有明显的约定性。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

  •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共同交流有关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合同的内容是由合同的条款组成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比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而言,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等主要条款即可。但是当事人和标的条款是任何合同应当具备的。

    河南商丘白治国律师

    手 机:1359236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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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法》第53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简而言之,只要对方接受,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你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的免责条款。 如: 由于政府机关命令、或甲方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
  • (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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