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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费产生的前提是店铺的转租,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承租方转租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如果该店铺经过多次转租,那么最终享有决定本次转租能否成立的权利就属于房东所有,但是只要所有的出租人同意转租,则店铺转让费不要经过房东,如果租赁期限未到,仍然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是转让费不需要经过房东。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门面转让费或摊位转让费的法律属性分析 作者邹梅元 一、摊位转让费的普遍存在以及产生的矛盾 刘先生有一个摊位,2001年租赁给丁先生,租金800元月,租赁期限为3年,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2004年合同期满后,丁先生收取了转让费2万元后将该摊位转让给李先生,李先生继续向刘先生交纳租金,每月900元,三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5年,李先生收取了转让费2.5万元后将该摊位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按约向刘先生交纳租金每月1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没有签订合同。2008年6月,刘先生通知张先生,自己要收回摊位,要求张先生择日搬离。张先生认为自己转租给别人,可以收取转让费3万元,现在刘先生要求收回摊位可以,但要求刘先生返还自己原来支付给李先生的摊位转让费2.5万元。刘先生认为自己几年来只是每月收取了摊位的租金,摊位转让费与自己无关,自己是摊位的所有权人,张先生是摊位的承租人,...
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 搜房网2009-9-24150200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摘要:商铺门面转让费是一个普遍存在却一直未被学界和实务界专门关注的问题,由此发生的纠纷很多,审判实践中往往对转让费的性质界定、处理原则的掌握也不一致。 关于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破除债权平等性的特权、带有一定物权性质的权利。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广义上的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的承租人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但凡优先的权利,其成立的同时必是对另一种权利的限制,而且往往是后位权利(如债权)对前位权利(如物权)的限制,因此,此类限制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
核心内容:商铺门面转让费是一个普遍存在却一直未被学界和实务界专门关注的问题。由于主要依靠惯例或约定俗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发生很多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纠纷,影响了经济活动的诚信和稳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转让费性质的厘定
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指承租人(或者门面所有人)将承租(或自己所有)的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一般认为,转让费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但每一组成部分均有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合理性。⑴从法律角度看,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物以稀为贵,门面是有限的,当前店主的承租期限届满时,如果他有优先续租权,后来者支付给他一笔摊位转让费,将他的优先续租权购买下来,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后来者就能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摊位。因此,转让费其实就是购买租赁优先权。⑵从经济学角度看,转让费是机遇加垄...
经调查分析,转让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转让费的产生方式。转让费通常在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约定是否收取转让费以及转让费的数额。(2)转让费的构成。转让费的构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货”转让,即转让人在转让租赁物时,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含经营权、经营设备、装修费用等)。另一种是仅转让租赁物的“无货”转让,这种转让的转让费仅能纯利,转让费均不涉及租金。(3)转让费涉及的经营期限。转让费高低与第三人受让租赁物后的经营期限是密切相关的,经营期限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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