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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在伤残等级鉴定中规定,一级伤残最严重,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十级伤残为最轻,而六级伤残是指患者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那么,如何鉴定属于六级伤残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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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不同于劳动能力鉴定,前者是依据人身损害标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后者是劳动者依据工伤标准,在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如果遭遇人身损害,可以在出院后咨询相关人士是否能够鉴定出伤残。如果可以,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去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做伤残鉴定。需要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以及出院小结。出院后仍需复诊的,还需携带近期诊断报告;如果不能构成伤残建议与赔偿义务人先行协商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在伤残等级鉴定中规定,一级伤残最严重,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十级伤残为最轻,而六级伤残是指患者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那么,如何鉴定属于六级伤残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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