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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08:42:27 0人浏览

导读: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针对零就业家庭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零就业家庭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王剑博律师。

      现就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个人的问题为大家分析解答如下:

      各地情况不一,具体还要看征询房管部门的政策。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产证,即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数;

      2、贷款,即使用过住房贷款;

      有些地方认房又认贷,即满足其一就是2套房,有些地方只认房不认贷,有些地方认贷不认房。且贷款还牵涉到是否还清等等。所以,还是问房管局比较靠谱,或者问房产中介,以及销售商。

      3、房贷次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

      央行最终确定标准,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我自己所做的有关家庭的调查是结合民族调查和农村调查进行的。我写的《生育制度》就是在这些调查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分析,自成一家言。  “家”,或者叫“家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养生送死,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一般人眼里,不过是人生出来了,长大了,和一个异性结婚,然后又生孩子,老的时候要别人养他,最后免不了一死。就是这么一个过程。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生下来?有人觉得问得离奇。我对“家”的兴趣,对家庭的观察,对人类生育制度的研究,却正是由这个问题引起来的。  人们的养生送死,几千年来主要是在家庭这个社会细胞里进行的。称家庭为社会的细胞,就是因为它是人类社会里最基本的生活单位。从家庭入手研究社会,不仅有我们个人的生活体验作为观察的基础,也便于我们从最基层的角度去认识社会。  我对家庭的研究,第一步就是直接观察,从中取得生动的、可靠的第一手资料。1935年,我同我的爱人王同惠一起,到广西金...
  • 家庭装修往往使人们费尽心思与精力,花光钞票与存款,甚至背一屁股债,然而你的努力是否能得到最好的回报呢?所以要注意了:   缺乏个性,随波逐流。”茶楼化”、”舞厅化”的家庭装修比比皆是,由于没有过硬的设计功底,无法产生优秀的设计方案,只有东拼西凑,结果不伦不类。  盲目追求豪华。一些人为了豪华,滥用高档材料,搞材料堆砌,如繁杂的吊顶、大面积的墙裙、复杂的石材地面拼花,结果不伦不类相当俗气,造成高档材料低档效果。  顾此失彼,破坏功能。本属合理的居室套型,却凭想当然去做一番改造,如破墙开洞,封闭阳台,更有甚者崇洋媚外,在有限的空间设置吧台。  装修与家具陈设搭配失调。如新房旧家具、家具的比例过大、家具过多等。  色彩搭配失调。如镶花、造型过多,色彩对比过大,墙纸色调与装修不配等。  灯光失调。主灯与次灯不配,点光与泛光混杂。特别是在吊灯的利用上过多、过繁,造型过余复杂。  造型生硬。千篇一律...
  •   目前,市民经常遇到的家庭房产纠纷呈现出3大类误区。如何走出误区,恰当解决纠纷?昨天下午,在“市民与法”讲坛上,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为市民一一分析做答。   落户=同住?   案例周老太住的是老公房,她打算把房子的使用权卖了,但她的孙女不答应。孙女并不跟周老太住在一起,但她的户口却落在周老太这里。孙女认为,只要有户口在,她就算是房屋同住人,卖不卖“使用权”,要决定,她也有“一票”。为了这件事,祖孙俩闹得不可开交。   分析刘律师说,在这类纠纷中,不少当事人都会把“落户”等同于“同住”,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依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只有同住人才有权利参与房屋的处置,周老太孙女的户口虽在,但事实上并不住在一起,她就没有权利干预房屋的处置。   打理=共有?   案例张女士跟李先生闹离婚,房产又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张、李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店铺,这个店铺是李先生在婚前购置的,那时候...
  • 家庭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一般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社区或者村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遇到房产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3、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决定房屋的归属。如果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确定将房屋给前妻孩子的,则后妻没有继承权。更多关于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给前妻孩子的,这房子不再是他的财产,其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再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有权继承。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

  • 家庭承包权可作为遗产在户内继承。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方式为继承人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承包协议,继承人进行生产收益,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

      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某一家庭成员。家庭承包经营权归全体家庭成员共享。当该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死亡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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