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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3:56:43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利益返还请求权
  •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两种:

      (1)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是指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6个月时效期限等。但超过其他时效(如追索权、再追索权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因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种种情形。

  •   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

  •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持票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便是另一有力的救济。

      (一)追索权丧失后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 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例如,张某向王某签 发一张1 万元的支票用来购买价值1 万元的货物,王某接收 了该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与张某。后王某因和李某之间发 生交易,通过背书将该支票转给了李某。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张某请求付款。这样,依 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而消灭。但可以看出,出票人张某得到了利益而没有付出代价,应支付的 货款依旧存在其支票账中...

  •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两种:

      (1)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是指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6个月时效期限等。但超过其他时效(如追索权、再追索权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因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种种情形。

  •   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

  •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持票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便是另一有力的救济。

      (一)追索权丧失后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 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例如,张某向王某签 发一张1 万元的支票用来购买价值1 万元的货物,王某接收 了该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与张某。后王某因和李某之间发 生交易,通过背书将该支票转给了李某。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张某请求付款。这样,依 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而消灭。但可以看出,出票人张某得到了利益而没有付出代价,应支付的 货款依旧存在其支票账中...

  •   核心内容:什么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内返还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内返还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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