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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09:52:45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break a marriage)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离婚后子女问题?下面就为您介绍。
离婚后子女问题
  •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解释:【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本条是对于1980年《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的补充。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当事人或是认为父母离婚后孩子属于与其共同生活一方的子女,与对方无关,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或是以孩子与对方共同生活,不让自己探望为由,不支付抚养费;或是频繁探望子女,影响到对方及子女的正常...

  •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您了解多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探望权。

      《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

  •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您了解多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探望权。

      《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

  •  三、关于抚养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

  • 父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分配方式: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母亲,已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进行支付。支付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但是,协商的结果不妨碍孩子在有必要的时候要求支付抚养费。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离婚,我做以下简要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发给离婚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离婚是男女双方的权利与自由。所以在协议离婚中,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申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包括其子女。

    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根据该规定可得知,在诉讼离婚当中,法院判决离婚同意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除夫妻双方外,任何人的要求都不会纳入法院的考虑的情形之中,包括其子女。

  • 离婚后孩子有继承权,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继承的,孩子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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