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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09:10:47 0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构成?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滥用职权罪构成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有了新的认识。由于人们的思想 与快节奏的经济发展有时会发生新的冲突,所以新矛盾、新问题也就会很自然地表现出来,加之人们的思想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一些人便利用手中权 利为个人谋取私利,致使渎职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有的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从近两年我市查办的36起渎职案件 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占渎职案件的70%。为了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积极同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学习了解渎职犯罪案件中的滥用 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十分必要的。所谓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渎职的犯罪,该罪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从人类发展 的历史来看,凡是有社会的存在,公共权力也就会随之产生,而公共权力设立的目的在于,管理国...
  •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都是属于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对于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第三种主...
  • 正文: 基本案情:孙某系先县某局局长。2000年,其老领导出面为儿子季某所办公司借款经商,孙私情难却,将15万元公款批准借给季所在公司使用了一个月。单位会计凭季某公司的借据和领导批示于当天将款汇出。截止案发时,季仍未还该款。意见分歧:对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评析: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犯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它们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在客体、主观方面都存在互相关联之处,但是,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却存在明显差别。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该案中,孙某系某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具备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他要完全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不通过单位经管公款的人员就无法实现。所以,该案中经管公款人员对该公款挪用的知情度和态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经管人员明知局长挪用公...
  •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属于刑法中渎职罪的类型,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的法律知识。

      一、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ldqu...

  •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者都是属于渎职罪。但是滥用职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勤政性。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的法律知识。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

  •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怎样的1、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 在实践中,我们可能在日常生活当中,有接触过滥用职权罪辩护词,但是很多人对滥用职权罪辩护词的内容并不太了解,那么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格式怎么写?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格式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根据刑法六十七...
  •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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