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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08:56:27 0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
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 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   据报道,前不久,上海一家知名卡拉OK娱乐公司因设立“最低消费”而接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书。有报纸发表评论对此大加赞赏,该文援引专家的看法说:设立“最低消费”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利。“最低消费”是一种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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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读了这篇评论,我联想起了此前的另一篇文章。福建一家合资企业在招聘时规定只招共产党员,马少华先生撰文认为,该规定是“在法律之外任意为劳动者设置用工条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违反《劳动法》的。

      一...

  •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代莎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   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自然人,不属于法人组织,因此也就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这的,应该先将原经营者注销,再由新经营者办新的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

      1、应该先将原经营者注销,再由新经营者办新的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2、至于这两人之间的财产转让,由它们自己进行,可签订有关协议,约定具体事项。

      相关法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变更包括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字号变更。如果经营者要变更,需要先注销原营业执照,再重新申请注册...

  •  本报讯 车辆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车辆实际经营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车辆经营者具有保险利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刘某购买一辆客车以自己名字上户后,将该车交由第三人李某承包经营。第三人李某聘请了司机宋某为其驾驶,并由胡某售票。第三人李某以其自己的名义于2006年1月向安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9月30日,售票员胡某在下车检查车辆底下状况时被司机不慎轧死。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宋某负主要责任。

      事后,第三人李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未果。而对于死者胡某家属的赔偿要求,车主刘某、经营者李某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胡某家属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刘某、车辆经营者李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第三人李某和...

  •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经营者在法律上的价格权利,是指法律对经营者能做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价格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价格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此定义只作了解,无需背诵)。经营者四项主要价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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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1)什么是新产品?

      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

      (2)什么是新产品试销价格?

      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

      (3)为什么要制定新产品试销价格?

      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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