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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类证券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08:57:57 0人浏览

导读:

经纪类证券公司在我国是指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它是我国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划分的证券公司的一种形式。那么,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经纪类证券公司
  •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核心内容: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证券公司的种类,感谢您的关注。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

      ...

  •   近年来证券公司重组的主要类型

      证券行业在长期亏损中形成的坏账是自身无法消化的,不能用过去增资扩股或者引入新股东的方式解决,证券行业只有破产和重组两条出路。首先,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中,我国证券行业不可能实现大规模的市场化破产,而且大规模破产清算带来的冲击是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不可承受的,因此不可能希望依据市场选择的法则、使证券行业完全通过自发的整合实现行业的再生。

      其次,受制于资本市场开放的步伐,我国证券行业也不能像保险业一样,通过大规模引进外资改善资产质量,提升证券公司自身的经营水平。由于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如果目前在证券行业中大力引进外来资本,一方面会增加对证券公司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会使管理层正在着手进行的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增加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使现行的资本管制效果大幅度降低,进而对人民币汇率体系、甚至是金融安全构成严重的危险。更重要的是,从日本、台湾等境...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柳文彬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

      一是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是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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