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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侦查实验要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10:10:16 0人浏览

导读:

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对案件侦查有重要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怎样发生,参见发案时的种种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那么进行侦查实验要注意什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进行侦查实验要注意什么
  •   立案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立案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

  •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从立案开始,终结于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作好充分的准备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所谓的侦查阶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局为了有充分的证据立案起诉,而进行的一个证据补充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们普通公民是无法接触到嫌疑人的,我们只有委托律师进行会见,让律师行使权力,那么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哪些呢?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

  •   核心内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权限都不一样,那么刑事辩护律师是如何介入侦查阶段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作为一名长期坚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有时会受到一些冷遇甚至非难,但是我没有 知难而退,而是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回忆自己的经历,我感触最深的是,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 的权利。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我的体会是: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 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

  • 核心内容:在关于侦查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侦查手段并不是完全具有公平性质的,那么对于诱惑侦查这种手段中,又是有着怎么样的一种弊端存在的呢?主要其是可能被怀疑为是法外用权。由于侦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而不是为查明自己‘制造出’的犯罪案件。所以,诱惑侦查本身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具有实质上的局限性。而且诱惑侦查偏离了政府职能的方向,与宪政的价值取向相冲突。同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范围、批准程序、证据效力的认定、不当圈套法律后果的落实及相关的司法救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及高院、高检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而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尤其在涉毒案件,即使限制也是微不足道的内部把握,诱惑侦查基本处于一种被放任自流的状态,难以不让人认怀疑是法外用权。(1)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在异议由于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破获犯罪而不可避免的参与犯罪甚至是促成犯罪的发生,虽然...
  •   我们在一些电视剧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犯罪嫌疑人还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的时候,便被办理了取保候审了。办理取保候审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 检、法...

  • 批捕后如果证据不足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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