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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雪伟(别名王学伟),男,29岁(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17-214。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雪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6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雪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雪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雪伟在北京美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经纪人期间,客户祁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尔宝(曾用名:尚尔刚),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大专文化,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堡子组农民,住该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文和,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第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尔宝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尔宝与其辩护人冯文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9月18日至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尚尔宝以个人...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
购房合同诈骗罪如何报案呢?想必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购房合同诈骗罪如何报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法律依据
现行《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为了有力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1997年实施的《刑法》在保留诈骗罪的同时,专门就合同诈骗行为的的惩治设立一个独立的新罪名——合同诈骗罪。因此,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有着特殊的渊源关系。两罪的主观方面都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都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但事实上,我们从两罪的犯罪构成上仍然能够对其作出基本和主要的甄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他人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构成。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合...
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认定是: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3、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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