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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8 10:27:07 0人浏览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那么,交通肇事死亡起诉状怎么写?交通肇事无力赔偿怎么办?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交通肇事死亡起诉状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交通肇事死亡起诉状
  •   交通肇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xxx××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原告:陆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xx演员,住南宁市长岗xxx。身份证号:450xxx60xx3201,电话:130777xxxx。

    原告:陆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

  • 交通起诉状内容:民事起诉状(交通用)写明 原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写明案由以及诉讼请求;写明事实与理由;此致某某法院;具状人签名;写明日期。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一些人身损害的一些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交通事故需要根据相关的一个起诉的流程来进行起诉,如果产生交通事故纠纷的话。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起诉状的格式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起诉状的格式

      起诉状原告:张×,男,汉族,生于 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 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time...

  • 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死刑。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要应该要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倘若此时有逃逸的行为,在判刑上法院就会从重处罚。那么,在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自首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判刑呢?具体会判多少年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后判刑多少年?首先主动投案自首行为属于法律上从轻处罚的一个情形,法院在最后的量刑时也会考虑到这一因素。其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刑法上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结合着自首的情节来看,法院的量刑可能会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还有一个就是,如果逃逸没有造成人员的直接死亡,那么,从自首的情节来看,法院的量刑会在3年以内。此外,如果积极赔偿,并能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量刑会得到进一步减轻。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条件: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2、交通...
  •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

  • 案件简述: 被告人在从事受雇佣活动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东峰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005年10月6日,被告人王中会受车主雇佣驾驶浙JA3396号重型自卸车,从临海市区驶往小溪镇方向,17时10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1713KM+3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浙JAJ842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应淡雪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中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12月29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5)705号起诉书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中会犯交通肇事罪。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中会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2006年1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迁梅独任审判开庭审理。2006年3月6日又改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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