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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2005年12月份,在北京市怀柔区发生一起13岁小学生携自行车(之所以说携是无法确定是推行还是骑行)与一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怀柔区交通支队认定,确定此事故不认定责任。
伤者当时伤势非常严重,因为抢救及时伤者年轻生命力旺盛才保住了性命。
因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只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简直杯水车薪。对于一个山区的农民家庭来说,简直是要命的。而且非常担心责任的问题,因为在荒郊野外的公路上,说一个13的小孩推自行车横过公路并不符合情理,小孩怎么会有那么强的交通意识?伤者家属也多方了解,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说非常有可能各打50大板,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法院会认定同等责任。如果真的那样这个家庭怎么承受的起,医疗费都是到处借的。根据我的多年办理交通事故的经验,我非常自信有把握让对方全额赔偿。
接受案件后我先调查雇佣关系、车主情...
交通事故逃逸至人受伤一般需要负全责。在损害结果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否则,如受害者自己的主观故意造成了损害结果,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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