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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09:57:10 0人浏览

导读:

房屋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针对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认定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认定
  • 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

  • 商品房面积误差的认定 商品房的买卖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退房情况。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在购房的不同阶段出现退房情况时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1、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买方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无论卖方所预售项目有无《预销售许可证》,买方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在卖方退回买方所交款项后,买方将发票或收据交还卖方,卖方可将所保留的房号售与他人,双方都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卖方不同意全额退款,买方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全部款项。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买方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
  •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国家关于房屋面积的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2)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2)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3)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5...

  • 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 有的时候房屋买卖之前所得知的房屋面积,跟买卖之后的实际面积是存在误差的,而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的时候,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要求退房或者相关的赔偿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交付时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房屋交付时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
  •   买房的时候,有的人可能会发现,商品房面积与合同中记载的面积存在误差。那么,商品房面积误差怎么办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商品房面积误差怎么办,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一般是3%以内的,属于正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        商品房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1.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面积的测量体制,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了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做的测量成果(面积)。卖方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土地房管部门审核确认,则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因此,土地房管部门审核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或比值,是认定设计变更是否造成房屋面积误差及误差数量的依据。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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