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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那么,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合同法免责条款有哪些的问题。
一、合同法免责条款有哪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
免责条款应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合同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二)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三)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
如果是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例如没有代理权的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是要等待被代理人来追人才能生效的,如果被代理人不追人的,那么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种类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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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共同交流有关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合同的内容是由合同的条款组成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比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而言,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等主要条款即可。但是当事人和标的条款是任何合同应当具备的。
河南商丘白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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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那么,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合同法免责条款有哪些的问题。
一、合同法免责条款有哪些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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