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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的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6:43:10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质证的方式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那么行政诉讼质证的规则?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行政诉讼质证的规则
  •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一、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首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英文摘要]:[关 键 字]:[论文正文]: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一、被告承担应当举证的范围。首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次,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

    二、被告举证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

  •   质证必须在法庭组织引导之下来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漫无边际地争执下去。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 [案例]原告韦某漆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覃甲,次子覃乙。1987年原告韦某、覃甲、覃乙共同出资修建房屋六间,1991年次子覃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原告韦某认为被告县房管所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环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供《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证据。第三人覃某(覃某系覃乙之妻)在庭前提出:原告韦奶娜已卧病在床,言语不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覃甲以韦某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覃甲并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环江县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依职权到原告韦某家调取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1、证据需要由人去收集、提供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质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质证对象?2、根据行政诉讼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那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城市...
  • 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是指能为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真相,认定案件性质以及能为法庭科学裁判提供法律事实依据的关键性的诉讼程序问题。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举证、质证与认证一般来讲都有其相同或相似的作法。但由于三大诉讼所反映与调整的诉讼对象之不同,因此,它们又各有其自身的内涵与特点。尤其是行政诉讼,因其所规定与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法律关系,故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就有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的内涵和特点。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的操作与应用。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因此,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就具有如下特点:

      (一)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在实施...

  •   质证必须在法庭组织引导之下来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漫无边际地争执下去。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 [案例]原告韦某漆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覃甲,次子覃乙。1987年原告韦某、覃甲、覃乙共同出资修建房屋六间,1991年次子覃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原告韦某认为被告县房管所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环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供《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证据。第三人覃某(覃某系覃乙之妻)在庭前提出:原告韦奶娜已卧病在床,言语不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覃甲以韦某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覃甲并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环江县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依职权到原告韦某家调取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1、证据需要由人去收集、提供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质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质证对象?2、根据行政诉讼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那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城市...
  • 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是指能为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真相,认定案件性质以及能为法庭科学裁判提供法律事实依据的关键性的诉讼程序问题。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举证、质证与认证一般来讲都有其相同或相似的作法。但由于三大诉讼所反映与调整的诉讼对象之不同,因此,它们又各有其自身的内涵与特点。尤其是行政诉讼,因其所规定与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法律关系,故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就有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的内涵和特点。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的操作与应用。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因此,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就具有如下特点:

      (一)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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