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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09:11:15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那么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草案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保全行为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关系人: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活动的名称、参与人的数量、姓名(名称),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内容等。

      3.保全的时间、地点。

      4.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等。

      5.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保全时的在场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

      (2)公证人员对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关键过程及行为结果客观记述。

      (3)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行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公证员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

  • 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保全的对象一般仅限于财产。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然而,实践证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除了财产之外保全的客体还应该包括行为。其实,行为保全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在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相对应并处于同位阶的,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保全制度。 本文拟分析行为保全的概念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并结合外国相关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作初步的探讨。

    一、“行为保全”概念的界定

    行为保全,顾名思义是指对一定的行为采取保全的措施。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为了进一步清晰地了解这一定义,笔者拟将行为保全与其接近的制度...

  •   保全行为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关系人: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活动的名称、参与人的数量、姓名(名称),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内容等。

      3.保全的时间、地点。

      4.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等。

      5.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保全时的在场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

      (2)公证人员对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关键过程及行为结果客观记述。

      (3)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行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公证员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草案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正文:公证书(保全行为用) 公证书(保全行为用)(______)___字第___号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关系人: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活动的名称、参与人的数量、姓名(名称),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内容等。  3.保全的时间、地点。  4.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等。  5.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保全时的在场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  (2)公证人员对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关键过程及行为结果客观记述。  (3)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行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公证员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取得证...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草案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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