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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1:12:24 0人浏览

导读: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海事请求保全在海商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那么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问题
  • 一、引言  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其中,船舶扣押是一种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本文就船舶扣押制度的有关问题做一论述。  二、我国立法中的船舶扣押制度  1、海事请求保全(Maritime Claim),作为一个概念,在海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但是在立法上正式对其做出定义,始见于我国的海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在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海事请求保全,并在第十二条中将海事请求保全定义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
  •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请求保全在海商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海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名称上,海事诉讼法没有采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而称为“海事请求保全”。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理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国际公约两种制度融合的产物,其在程序上基本采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时又引入了《1952年扣船公约》和《1985年扣船公约》的具体内容。我国海事诉讼法中用大量的篇幅对海事请求保全作出了规定,其立法的完善也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对海事保全作了如下规定:

    一、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四、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五、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六、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

  •   海事请求保全怎么分类?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或者海事法院、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来进行分类。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又是怎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第二,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二、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

  •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请求保全在海商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海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名称上,海事诉讼法没有采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而称为“海事请求保全”。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理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国际公约两种制度融合的产物,其在程序上基本采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时又引入了《1952年扣船公约》和《1985年扣船公约》的具体内容。我国海事诉讼法中用大量的篇幅对海事请求保全作出了规定,其立法的完善也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对海事保全作了如下规定:

    一、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四、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五、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六、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

  • 海事请求保全异议书 海事请求保全异议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申请人对你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裁定保全(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不服,特提出异议: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海事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此致______海事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海事请求保全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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